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秉承了商法所具有的实践性这一重要属性,可以说,实践性是公司法的生命和全部价值承载。我国2005年《公司法》引入了小股东申请公司解散并退出公司的请求,制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等措施。2011年2月1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了股东除名制度,加之立法中已有规定的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公司司法解散等制度,股东的退出机制得到了扩充。但是,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层级较低,其适用情形、适用程序、适用后果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只有在对该制度进行理论梳理的基础上,明确相关适用规则,才能真正发挥制度设计的初衷,才能体现公司法的实践属性,才能为促进我国的公司发展提供法律支撑。文本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阐释了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对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进行了简要介绍。其次,从两个角度——股东除名制度本身的理论学说及其赖以存在的公司法理论基础探讨了相关理论学说,并通过比较指出不同学说各自的合理性和不周全性。最后,初步剖析了股东除名制度所涉及的相关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并结合现有理论,旨在探究更为合理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分析了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首先,梳理了我国对于该制度的立法沿革。其次,通过分析两个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出了我国当前的股东除名制度存在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实际操作性等缺陷。第三章解析了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情形。首先,对股东除名制度应当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观点进行了论证。其次,以股东义务作为切入点,结合公司自治的原则分别构建了股东除名制度适用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最后,借鉴德国、美国的相关立法建议我国立法将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情形划分为法定事由和意定事由两类。第四章构建了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程序。首先,提出了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应当符合穷尽其他救济原则。其次,建议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形分别采用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最后,对非诉讼程序中股东会除名决议的形成提出了更合理的形成机制。第五章论述了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将会产生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后果,并对该股东的股权(份)的处理方案进行了分析。同时,分析并强调了被除名股东司法救济权中应当予以重视的几个注意点——诉讼时效问题、举证责任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