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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日趋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商业环境的复杂性也越来越明显。为了充分保障商业环境的井然有序,就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然而,在我们国家对公司法的探索和研究开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比较国外已经较为成熟的立法模式和经验,我们国家的立法现状甚是单薄,不足以支撑我国当下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由于商业模式的多样化和专业性越来越强,也就导致了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需要更多专业的高素质团队。公司中越来越多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参与到重大的经营决策当中来,这就造成了不仅仅是董事会要严格规范自己的商事行为,其他高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制也应该不断加强。忠实义务针对公司高管为了个人私利而滥用权力,勤勉义务针对公司高管不关心公司事务而怠用权力。当公司或股东不再满足于高管对公司消极“忠诚”。即忠实义务已经不能完全规范高管行为时,以积极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勤勉义务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然而经研究发现我国立法中对公司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规定非常粗糙。既没有涉及勤勉义务的具体概念,也没有提及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对其违反该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形式更是只字未提。因此,本文通过从勤勉义务的内在含义入手,对比分析了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之间的差异以及公司高管勤勉义务产生的理论背景。并且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一些典型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也深入调研、整理了我们国家现行立法中有关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的阐释,旨在明确我国立法上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所提出的一些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