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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创新型的理财方式,资产证券化以信托模式在我国稳步发展。从学者接触信托知识再到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以及之后的试点工作,信托的发展经历了坎坷但无不显示出其旺盛之生命力。如果想要稳定发展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就要根据实践完善相关法规,理顺法律关系,才能使得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蓬勃前进。在金融市场中,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目前最具可靠的融资方式,不仅降低了融资成本,缩减了融资时间,还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证券化市场。通过分析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证券化的典型案例,总结出其中的法律问题:基础资产的范围界定、信托登记的公示效力以及信托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问题。这三个问题存在于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随着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不断发展,进行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越来越多,但是如何将准资产化的产品隔离于发起人、发行人固有的财产,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虽然我国规定了信托财产的对立性,但是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却是一件不易的事。对于此类问题,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当然信托登记的公示制度也有利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信托登记生效制度;由于信托成立后并不是立即就进行资产证券化,不登记或忘记登记并不能否认信托的存在,所以在我国目前的制度下,信托生效主义不利于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本文建议以单行法的方式对信托登记生效主义进行修改。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中,也离不开金融监管。由于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是移植国外的制度,当时我国已经形成了特有的监管制度,所以在后来的试点过程中,会出现分业监管、多头监管的现象,无疑阻碍了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对此文中建议一是加强对发起人的监管,从资产证券化的源头做起;二是加强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监管,抓住核心,做到真正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