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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即人之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行为理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举足轻重,整个刑法理论体系特别是犯罪理论体系就是建立在行为理论基础之上的。研究刑法行为理论,对于完善犯罪论,进而完善整个刑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本文的写作初衷。 本文共包括 3 个部分和一个导论,计 37000 余字。导论部分阐明了研究刑法行为的意义,即通过研究刑法行为剔除不为刑法所评价的行为,进而体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第一部分是行为之概念,本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行为理论和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行为理论的比较研究,将刑法行为的概念界定为:为刑法规范所评价(或违反刑法规范的)的行为人在意识状态下所为的特定意志可能控制的身体动静。进而归纳出行为需具备有意性、有体性、刑事违法性三个基本要素。第二部分可以看作是本文的本论,在本部分中,着重阐述了行为的特征、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对象和行为的分类四个方面的问题。行为的特征包括行为的主体性、主客观统一性、社会性和刑事违法性四个方面;行为主体部分着重阐述了行为能力以及自然人行为主体和法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部分通过分析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的区别,进一步论证了行为对象的概念和特征;行为分类包括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本部分是体现笔者独创性最为集中的部分。 最后一部分,可以看作是本文的分论,重点论述了关于不作为的几个理论问题,包括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之作为义务和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关于不作为的行为性,笔者主张从多角度出发进行论证;不作为的义务部分论述了作为义务的地位、性质和来源;不作为因果关系部分对传统的不作为因果关系学说进行了评价,进而阐述了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