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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后半叶至今,中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稳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问题也随之不断涌现。交警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行者,必将长期处于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在当前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秩序纷杂多变,基层交警的执法权威弱化现象十分普遍,排斥执法、暴力抗法、说情行贿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政府形象、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顽疾。由于管理对象规模发展迅速,而配套的法律和体制机制相对存在滞后性;同时,社会风气和自然环境等因素也进一步制约了交警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而造成基层交警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最终导致交警执法权威的全面弱化。本文从交警执法权威的内涵解读入手,总结出影响交警权威树立的四点要素:法律权威,部门权威,个体权威和社会意识。通过归纳总结、逻辑推导和实证研究等方法,结合相应的公共管理理论,对交警执法权威弱化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多维度分析交警及交管部门在法制建设、运维机制和权益保障上所处的困境,详细阐述了交警执法活动中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水平、公共关系、警务保障、考评机制及多方利益保障上存在的问题。从中归纳出制约警察权威树立的五点因素:一是管理环境,管理对象规模大、增速快,变化明显、互动频繁,为交警执法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法律环境,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同时关键领域尚存法律空白;三是体制环境,体制内“亚文化”盛行,人力资源和物质保障都存在不同程度欠缺;四是工作环境,自然气候恶劣、城市污染严重,影响了执法者和交通参与人的行为模式;五是社会环境,社会风气不正、监督广泛,且对交警工作性质存在错误的认识。本文旨在通过对交警执法权威制约因素的分析,提供适用性较强的解决路径,以期对国家法治建设、政府治理和社会发展有所帮助。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回归关键要素,从法律权威、部门权威、个体权威和社会意识四个方面着手。法律权威层面,政府应当秉持民主立法的原则,促进部门立法公正,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着力填补法律空白;部门权威层面,交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主导下,全面深化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加大内部及外部监督力度;个体权威层面,执法交警应当在提升内在素质,强化外在表现上有所作为;社会环境层面,对于社会的不正之风,各级政府、交管部门和基层民警应当协同一致,正确对待警媒关系,并加强社会普法教育,关键时刻敢于正当行使合法权力,以提升社会整体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转变当前不正之风,为交警执法打下良好的环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