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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在欧共体的适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WTO法自身的复杂性所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都是WTO的成员。而WTO法在欧共体法律体系内适用的焦点则是直接效力问题,因此本文主要结合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这一概念从欧洲法院近三十年来的相关判决中拮取典型案例,来论述GATT/WTO法在欧共体的适用这一复杂课题。 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WTO法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与实践,重点讨论了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WTO法的适用问题,即国内法院和当事人能否适用(援引)WTO法,关键在于WTO法是否被赋予了直接效力。第二部分讨论了欧洲法院适用WTO法的理论基础,即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原则,阐明了该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所确立的重要地位,并且重点就欧共体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直接效力进行深入分析。第三部分是有关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1947)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问题的论述,欧洲法院基于GATT1947的结构性缺陷而判定其没有直接效力,本部分细致分析了国际水果公司案等典型案例和欧洲法院的判决理由。第四部分WTO协议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欧洲法院通过对葡萄牙诉欧共体理事会等案件的判决确立了其对有关WTO协议直接效力的基本立场,即从整体上否定WTO协议的直接效力;对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的直接效力,欧洲法院起初一般予以否定,可最近在这一问题上态度则变得颇为微妙;至于欧洲法院拒绝WTO协议直接效力的原因,维护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政治架构及内部的权力平衡乃是主导性因素。第五部分论及欧洲法院在WTO协议直接效力问题上的立场对我国的启示,我国法院也应在总体上拒绝WTO协议的直接效力,但在例外情况下可承认其在我国的直接效力,而且我国法院应重视“一致解释原则”在涉外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