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洲法院的判决看WTO法在欧共体的适用

来源 :武汉大学 | 被引量 : 3次 | 上传用户:wshzzh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WTO法在欧共体的适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WTO法自身的复杂性所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都是WTO的成员。而WTO法在欧共体法律体系内适用的焦点则是直接效力问题,因此本文主要结合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这一概念从欧洲法院近三十年来的相关判决中拮取典型案例,来论述GATT/WTO法在欧共体的适用这一复杂课题。 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WTO法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与实践,重点讨论了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WTO法的适用问题,即国内法院和当事人能否适用(援引)WTO法,关键在于WTO法是否被赋予了直接效力。第二部分讨论了欧洲法院适用WTO法的理论基础,即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原则,阐明了该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欧共体法律体系中所确立的重要地位,并且重点就欧共体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直接效力进行深入分析。第三部分是有关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1947)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问题的论述,欧洲法院基于GATT1947的结构性缺陷而判定其没有直接效力,本部分细致分析了国际水果公司案等典型案例和欧洲法院的判决理由。第四部分WTO协议在欧共体法中的直接效力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欧洲法院通过对葡萄牙诉欧共体理事会等案件的判决确立了其对有关WTO协议直接效力的基本立场,即从整体上否定WTO协议的直接效力;对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的直接效力,欧洲法院起初一般予以否定,可最近在这一问题上态度则变得颇为微妙;至于欧洲法院拒绝WTO协议直接效力的原因,维护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政治架构及内部的权力平衡乃是主导性因素。第五部分论及欧洲法院在WTO协议直接效力问题上的立场对我国的启示,我国法院也应在总体上拒绝WTO协议的直接效力,但在例外情况下可承认其在我国的直接效力,而且我国法院应重视“一致解释原则”在涉外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其他文献
通过对铁丰系列大豆的育种及品种推广历程的对比,揭示了铁岭大豆所在不同历史阶段育成品种的推广面积、产量、品质以及亲本选配方面的发展趋势。我们发现不同阶段代表品种推
粒用型白芸豆是辽宁省经济作物研究所从阜新地方品种中选育成功的食用豆新品种。该品种具有抗逆性强、营养丰富、外观品质好的特性,且栽培管理简便,适于在辽宁省等适宜地区种
刑事简易程序是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便的审判程序,现有的简易程序按照其简化的程度,可以分为辩诉交易、庭审简化程序和处刑令程序。处刑令程序是一种
在当代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乡村各式各样的社会自治组织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因素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应运而生。当代中国乡村社会自治组织可分为经济性的、政治性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创设的,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之时,由股东代公司提起诉讼的一种特殊救济制度,已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成为英美国家一项成熟且行之有效
非明示信托是指非由当事人明示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法院的推定或拟制而成立的信托。非明示信托在效果方面属于广义的消极信托,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但又具有实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