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货物交付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9次 | 上传用户:pudding_dop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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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交付阶段,各方利益比较集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理论上没有理顺,法律规定又缺乏有效地机制,海运实务中的做法也不尽统一,因而导致实践中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鉴于此,本文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交付为研究对象,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旨在合理地完善我国海商立法,促进货物交付的顺利进行,为航运事业的蓬勃发展助力。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 交付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在明晰了民法中交付含义的基础之上,阐释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交付的含义。第二节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交付的法律性质。第三节解释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交付的法律依据。第四节在借鉴分析各派学说观点的基础上,指出了交付义务的来源。 第二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交付的履行。第一节对交付环节中可能涉及的几个特殊法律主体的地位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实际承运人并不必然负有交付义务;介入交付环节的港口当局并不是交付环节中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负有交付义务;收货人不负有受领义务,并分类分析了如何识别收货人。第二节分析了交付的标的物与承运人履行了交付义务之间的关系,认为承运人对货物运输中的正常减量或合理损耗免责,不影响其交付义务的解除。第三节讨论了交付义务的期限性问题。第四节表明了通知义务在交付环节中的重要作用,建议将通知义务变为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并详细分析了交付环节中承运人的几种通知义务。 第三章 交付不能及对承运人的法律救济。第一节从民法中交付不能内涵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不能分情况进行了界定。第二节具体界定了非承与人原因导致的交付不能的两种情形。第三节具体阐释了当非承运人原因导致的交付不能发生时法律赋予承运人救济手段,包括留置权,特别是对“无证货物”的留置、提存货物的权利、回运权、和追偿权。 第四章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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