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大陆法系刑法中正犯的一种形式,间接正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我国刑法根据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将教唆犯作为一种补充形式加以规定。与教唆犯相比,过去间接正犯在我国过去一直被视为是资产阶级刑法的产物而没有选择将其纳入我国刑法。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间接正犯的案例时有发生,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有不同之处。由于在刑法中并没有间接正犯的规定,有的法院便直接将符合间接正犯情形的案件认定为教唆犯,这不仅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而且与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大陆法系刑法中所存在的普遍承认间接正犯的主流趋势背道而驰。国内有关间接正犯的研究大多建立在德、日刑法的基础之上,很少考虑到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状况和相关因素,也很少考虑到在我国刑法中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关系。本文从间接正犯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其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为我国刑法引入间接正犯的相关内容提供一种可行的参考方式,以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并且能与教唆犯的相关规定互为补充。二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地区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以利于相关案件的认定与解决。本文总共有以下五个部分的内容:1.引言。本部分首先简要阐述了我国在间接正犯方面的立法及学术研究背景,指出间接正犯的概念虽然得到了国内刑法学者的普遍承认,但是在我国立法中仍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空白状态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极大影响,也影响到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关系的厘清。通过提出问题,为文章之后的论证奠定基础。2.间接正犯的基础问题。首先,本部分对是否有承认间接正犯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通过对限制的正犯论与扩张的正犯论、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相关观点进行阐述,指明它们之间的对立,指出相关理论的缺陷,认为应当承认间接正犯的存在。其次,本部分对间接正犯的概念做出了界定。第三,本部分通过对间接正犯正犯性相关学说进行评论,对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进行了相关论证。3.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本部分首先对正犯与共犯相区分的理论进行相关说明并作了评述,提出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具体区分,即性质的区分与适用范围的区分。4.间接正犯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定位。本部分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对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相关规定出发,指出我国刑事立法引入间接正犯相关理论的必要性及意义,并阐述了引入的具体方式,强调了间接正犯是一种强有力的补充形式。5.总结,对前文进行了系统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