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解释学,是刑法学领域不可回避的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我国刑法学中的一个热点前沿问题便是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通过深入分析不同学者所持的学术观点与立场,综合考察我国刑法学领域对刑法解释的阐述与论著,可以发现,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虽然已似成规模,但是目前却出现一种较为混乱的局面。不过仔细考究依然可以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各自的立场作出总结,而“通说派”的立场归属则成为问题,其语焉不详,并未介入两派论争,因而暂难以对其立场予以归属。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对立源于学者对刑法解释采取不同立场的现实性原因,而非历史因素造就,双方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解释的理念、采取的解释方法、解释的限度立场不同是两者对立的现实性因素。在此基础上通过考究与反思,两者的论争场域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罪刑法定原则之意,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对其含义展开了详尽的争论与论证,诸如罪刑法定原则究竟是形式侧面,还是形式与实质侧面的两者统一,两者是否存有冲突等都成为两者争论的焦点所在;其二,犯罪概念,犯罪概念是司法适用、认定犯罪的前提,也是构成要件理论的前提,目前实质概念已然几无学者主张,因此形式概念与混合概念之争成为两者争论的一个进路;其三,构成要件理论,实际上这是一种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争论,甚至可以演化为德日三阶层学说犯罪论体系与综合判断式的平面犯罪论体系之争;其四,刑法解释方法,具体而言,是对论理解释的态度之争,自然限缩解释、当然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争论的聚焦,并且论理解释方法视野下究竟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抑或目的解释方法采用何者,以及各自之地位摆正也便成为两者争论的焦点所在。理性反思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两者本质上可以视为是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之比较、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比较(抑或可以视为是规范违反说与社会危害说、法益侵害说之比较)、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之比较、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比较四个方面,审慎反思与两相比较,结合我国刑事法治历史传统与现状,采取形式解释,摒弃实质解释立场。在司法实践层面,应坚持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为行为类型划定界限的形式构成要件理论,在违法性阶层或责任阶段进行实质判断;摒弃违法类型或违法有责类型之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反对将实质判断提前之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2.坚持刑事法领域对规范违反的行为无价值之形式判断标准;警惕社会危害性或法益侵害说的结果无价值之价值判断标准;3.坚持规则功利主义,大力倡导规则的规范指导意义;摒弃行为功利主义,防止过多加入实质价值判断之效果主义;4.倡导形式法治理念,引领形式法治文化,建立形式法治国家;警惕无形式法治基础之实质法治的全面贯彻与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破坏性。通过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争论的反思与审视,形式解释的内涵可以总结为,形式理性的解释理念;对行为进行形式类型判断;注重对文义解释与语义的可能性含义范围之限制;坚持刑法立法漏洞由立法修改补充规则,反对司法解释填补。而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倡导形式解释,可以以与个罪构成要件判断相结合为实现路径,即以刑法分则中的个罪构成要件的形式解释为点展开对形式解释立场的展开与论证。总而言之,以形式理性与形式法治为理念,倡导形式解释,弘扬规则功利主义,继而实现我国现代刑事法治,是我国刑法学目前应然的主张与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