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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制度是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近现代意义上的授权立法,肇始于19世纪的英国,是资产阶级分权理论派生出的一个概念,是对传统的三权分立原则的调整和补充。进入20世纪后,授权立法在西方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中都得到了迅速、广泛的发展。授权立法自产生以来,在各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授权立法主要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并在后来的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为我国的授权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授权立法将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授权立法虽然是我国改革的过渡性措施,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关系的逐渐稳定,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在立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立法滞后问题,使得现行授权立法制度在授权主体、权限范围、立法制定程序和立法监督方面存在着一些缺失。因此,我们现在所应做的就是结合我国国情,学习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授权立法制度,使其真正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授权立法制度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对授权立法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概述:通过分析各国实践及专家的观点,科学界定授权立法制度的定义,并从而得出其特点;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的授权立法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发展的历程分析比较,得出授权立法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价值所在,并需完善之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授权立法的内容详细说明:不仅寻找授权立法制度的法律渊源,为授权立法制度的存在寻找法律依据,充分论证授权立法制度存在的合法性;而且详细介绍我国目前授权立法的有关制度,剖析授权立法制度,这样更能够发现其不足。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授权立法制度存在的不足。授权立法制度本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制度,它的存在不仅是对三权分立制度的一个挑战,更威胁到法治的权威,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地思考其中的逻辑,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这一制度本身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如授权主体、授权事项等,在真正适用的过程中带来了许多问题,需要及时的进行完善,否则真的能够使此制度的弊大于利。第四部分是结合第三部分发现的不足,对弥补其不足,完善我国授权立法制度提出的建议。为更好地发挥我国授权立法的作用,扬长避短,笔者结合西方国家授权立法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的构想,以保障授权立法制度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