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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据的积累和算法的优化,人工智能科技正在让人民的生活和工作变得高效,但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新的犯罪手段和思路。人工智能技术被网络犯罪分子恶意使用,严重危害了人们的个人信息、隐私、财产和人身安全,甚至牵涉到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然而新型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以及大数据时代下喷井式爆发的海量数据背后的犯罪信息价值导致传统的侦查模式无法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形势。一个国家的司法传统和司法体制决定了一个时代侦查模式的选择。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应用而生的人工智能在数据信息处理能力的迅速性及犯罪信息情报研判能力的准确性为侦查模式开阔了思路和机遇,但同时也为侦查模式的转型带来的挑战。在我国法定规范意义上的侦查启动程序是以立案为前提,本文则从广义的视角研究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的内涵和外延。首先本文根据侦查阶段是否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将侦查模式划分为传统的侦查模式与人工智能技术主导的侦查模式。目前我国传统的侦查模式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先有犯罪行为,后进行侦查”的被动型侦查无法超前预测可能或即将发生的犯罪,亦无法达到防控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兼顾预防犯罪的目的;二是传统侦查在证据收集、信息采集和传递的滞后性和延迟性导致的侦查效益低。为克服以上传统侦查模式的局限性,笔者从人工智能背景出发,在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基础上,研究侦查模式的转型:一是以信息转移原理和侦查效益论为内容的理论基础。信息转移原理是将信息科学与物质交换原理结合后形成的,是物质交换原理的延伸和扩展所形成的,以传统的物质交换原理为基础,但强调网络空间信息的转移。侦查效益论是从经济学概念发展而来,智能侦查能代替人类做反复的、简单的分析和计算等工作,这样就可以缓解目前我国警力短缺问题和改善警力,从而能进一步提高侦查效益;二是技术基础,包括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和大数据系统和云计算技术。由这些技术发展而来的“智脑公安案情系统”、“蜻蜓眼大平台技术”等系统是侦查机关工作中用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工具。三是实践基础,包括犯罪的数据化生态和刑事案件智能辅办系统的开创。大数据时代,虽然数据信息成为犯罪的对象或使用的工具,但根据触物留痕和信息转移原理,数据同时也记录犯罪分子的一举一动,数据化是当下犯罪的现实生态系统。全国首个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嵌入刑事办案流程中,为办案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办案辅助。目前通过人工智能在侦查领域的应用,笔者研究了人工智能对侦查模式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侦查思维、侦查理念以及智能侦查技术的应用形式。侦查思维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侦查相关性思维,从追问“为什么”转变为研究“是什么”,注重找到关联人或者关联物以及智能挖掘数据或事物背后的相关性;二是侦查整体性思维,主要体现在对构成犯罪要素的“人、事、物、时、空、痕”的全面证据的收集、对串并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的联合联动侦查;三是侦查预测性思维包括对犯罪分子的预测,对犯罪案件的预测以及对犯罪整体趋势的预测。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侦查理念应当是回溯型侦查和预测型侦查相结合的理念以及“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的理念。在智能侦查技术应用形式方面,主要包括:用算法预测犯罪地点、通过机器学习预测潜在罪犯、人工智能测谎仪协助审讯以及利用人脸对比技术锁定犯罪嫌疑人等。纵然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侦查工作也愈来愈倾向于网络侦查,因此侦查机关可以利用的数据非常庞大,但许多数据分散在不同的部分,有些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防止数据泄露,拒绝数据分享的现状以及数据保密和共享机制还未完善的现状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数据格式差异以及标准不一致等数据壁垒问题。此乃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的困境之一。其次,技术的革新使得电子数据的防伪技术不断变化,在缺乏专门技术团队的情况下,对于大部分以法学为背景的司法工作人员处理技术问题显得非常棘手,导致数据的真实性缺乏保障。最后,以私权为代表的个人信息权在智能时代由于法律法规的保护力度薄弱,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失、刑事诉讼法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留白以及侦查机关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豁免界限规定模糊等,使得个人信息权在以人工智能技术侦查为代表的公权的面前则显得不堪一击。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从三方面提出构建性建议。第一个方面是程序保障制度,建立人工智能侦查决策数据追溯制度和明确人工智能决策失误的责任问责制度,前者保证数据流转过程的完整,后者限制侦查机关滥用人工智能技术。第二个方面是权利保障制度,首先在算法黑箱效应下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同时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为犯罪嫌疑人开通一条能够充分有效使用异议权的路径。其次在个人参与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最后是从权利救济角度进行考量,赋予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赔偿请求权,这一方面可以提高当事人维护个人信息的有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人工智能辅助侦查技术的滥用。第三个方面是数据和人才资源的整合,首先是联合各行各业顶层部门统一构建行业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明确各个行业对侦查机关数据开放的种类和开放的形式。其次是根据侦查机关不同的工作任务,在海量侦查数据源的基础上研发出不同的应用功能,如数据碰撞应用、信息挖掘、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犯罪预测等应用功能。最后是人才培养方面,常言道“最好的棋手、最好的司法侦查人员在未来都不是人或者机器,而是人机混合的团队”,因此笔者倡导构建新型侦查模式必须推动跨专业联合,鼓励侦查机关与高校、高校与高校之间合同培养。在传统的物理侦查空间外,本文力求探索智能侦查的模式及方法,以克服传统的侦查模式的短板和适应当今时代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传统侦查模式更过关注的是线下的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及线下的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此类侦查模式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所体现的被动性、因果性和单一性的特征成为推动侦查模式转型的助推剂之一。人工智能背景下创造的一个与物理空间相对应的数据空间,我们每个人在这个数据空间里的一举一动都会留下数据痕迹。于侦查机关而言,一方面这个数据空间成为了侦查机关的侦查的新的领域,另一方面由这个数据空间衍生出的新的技术为侦查机关提供了新的侦查方法和手段。本文正是在此逻辑基础上提出“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侦查模式的探索”的主题,研究新时代背景下侦查模式转型的可行性,并分析人工智能对侦查各个方面带来的变革。概言之,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突破传统法定规范意义上的侦查的概念,即侦查的主体、启动时间、措施等都有严格限制,本文的侦查是一种广义上的侦查,不仅包括法定侦查,同时立案前的初查和预测型侦查也是本文探讨的范围;二是研究和总结推动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探索的基石。目前在学术界把人工智能和侦查结合研究的学术研究屈指可数,关于人工智能和侦查的文章更多的是零零散散地分布在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中,本文在阅读大量国内外新闻报道性文章、学术论坛会议报道及少数的文献资料,从理论、技术和实践基础这三个方面归纳总结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探索的基础;三是针对人工智能背景下侦查模式遇到的困境提出相关制度构建的建议,例如数据审计跟踪(Data Audit Trail)技术、数据溯源(provenance of the data)技术、算法黑箱赋予当事人异议权等用来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应用技术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