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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基于“三权分置”改革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是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其中土地制度的改革,特别是促进其有效流转是其基础,而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其流转的一种形式,实践中并没有真正的放“活”,通常只以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这种方式过于单一,很难推动农村市场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成熟形式,具有资合性、人合性、盈利性等先天优势,与农民的身份特性和追求土地价值的最大化正好吻合。成立有限公司不仅可以让生产资料得到优化配置,解决农村资本匮乏、管理水平落后、零碎经营等问题,完成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度,还可以解放农民,实现农村产业的协调发展和入股形式的多元化。但从入股公司的现实情况来看,制度还是不够健全,很多规定都体现出对农民利益的过度倾斜性保护,虽然这可以说是意思自治的表现,但是事实上真正会有这么“慈善”的投资者吗!大多是为了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故而这种做法直接影响了农民、非农民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他们投资交易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公司的发展。故本文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系统阐述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各个主体利益的冲突与平衡,探讨如何在利益均衡的角度下,以不偏颇、客观合理的方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而促进土地改革,实现乡村振兴。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对此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乡村振兴战略下农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主要是从乡村振兴战略的解读、农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背景分析、入股的理论基础这几方面进行研究。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是盘活土地经营权的有用方式之一,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下,政策、法律、理论以及社会基础建设的基本成熟为其提供了土壤,但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主体利益较多,并没有在全国大规模推广,大多流于形式,吸引力不足,故本章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第二部分是对农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分析。通过对典型试点地区具体模式的解读,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内部股东与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对农民利益的过度保护和对股东表决权的分配不均,会导致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均衡,不利于吸引投资;现有的相关制度和法律缺失会导致入股缺乏配套制度,损害相关主体的利益。这些都不利于乡村振兴,值得特别重视。第三部分是相应的对策建议。在坚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针对政策和法律衔接的不完善以及实践中不合理的地方,统筹兼顾,形成完善保护各方利益的整体配套制度,和完善农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主体法益平衡的机制,比如引入优先股制度、全面建立覆盖全农村的农地经营权入股保险制度、完善土地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以及设立农民股东与本集体对土地经营权的优先回购权等,以期通过这些制度和机制的应用,实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