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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市公司环境事故频发、环境信息造假、环境丑闻频现不断。重污染企业成为现今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制造者,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治理规制,已成为当下推动中国环境治理公共政策目标实现的有效途径。环境信息治理是环境治理与信息治理的耦合。上市公司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是其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治理的整体水平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现行法律法规下,上市公司环境治理制度特别是环境信息治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这已成为制约上市公司环境治理问题的重中之重。本文试图以重污染上市公司为例,梳理相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提出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治理法律规制的制度完善。法律层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体系,但尚未在证券法中确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上市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年度报告、环境报告书制度中的环境信息披露也亟待规范。信息评价方面,我国环境会计理论建设不足,环境绩效指标应用不足。环境信息监督方面,环保核查制度的废止,新的替代方案未能有效开展,导致环境信息的核查出现制度缺漏。在现实问题下,本文探究环境信息治理困局的深层原因。比较借鉴国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治理的先进模式和法律制度,进而提出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治理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建立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环境信息信用评价制度、环境风险警示的资格否定制度、环保核查的第三方评估制度等。旨在推动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治理水平的提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探索企业环境自治的新模式,实现国民环境权益的最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