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中立”视角下我国国有企业监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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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中立”规则是竞争中立政策中必不可少的子规则。竞争中立政策的含义为,在公平竞争的市场中,保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竞争地位平等,政府对待两者,无论是准入、交易机会、政策约束还是责任负担等均不偏不倚。而监管中立规则侧重在竞争中立中对监管者的要求,即政府在规则适用方面的同等性,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其具体要求包括监管范围中立、标准中立、力度中立和矫正中立等。监管中立规则与市场监管法中的公正监管原则一样,追求市场公开、环境公平和管理公正。随着竞争中立政策在全球的影响力愈加广泛,在公平竞争的市场中,保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竞争地位平等,也对各国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结合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国企的市场参与和监管现状,监管中立的影响总体而言利大于弊。因此,对待监管中立规则,我国应当积极接受其合理内核并作作出合理的制度应对。本文有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重点对监管中立政策进行理论分析。分别就监管中立原则的内涵、监管中立的立法实践和监管中立的影响等几个层面剖析。监管中立主要要求监管的范围中立、标准中立以及监管力度中立。为保障这一原则的推行和实现,合理信息公开、程序和内容中立、建立监督机制等也必不可少。监管中立的价值追求是执法和司法的公平性,当然,更加关注实质公平。该原则随着竞争中立影响的不断扩大,对世界宏观经济和我国国有企业都都产生双面影响,因此,我国对其态度应当是吸纳合理内核,并对国内监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以积极应对。第二章着重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监管体系的现存问题,主要集中在监管存在的不中立现象上。在应然的监管原则之下,我国国有企业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监管现实存在偏向、中立监管条件确实、监管主体区分不明。这些层面的问题也造成了目前市场监管上,无论从监管范围、监管规则还是监管力度等方面,对国企和民企的监管不公正,亟待改进。第三章主要分析监管中立制度在我国推进的困境和障碍。该困难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其一,历史遗留的思想桎梏;其二,上层建筑对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保护本身存在偏颇;其三,监管中立的前提是分类改革,但分类改革本身就无法绝对;其四,实质中立要求对民营企业倾斜性保护,而国有企业本身具有特殊性,也应当得到特殊保护,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加大了监管中立推行的难度。第四章剖析在监管中立的语境下,国有企业监管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针对规范体系的合理统一适用,应当完善《反垄断法》本身,推动竞争法的统一适用,保障监管标准的中立。其次,在监管法律体系上,明确合理统一的监管要素,其中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以保障监管对象、监管力度、和监管矫正的中立。此外,为达成监管中立制度的条件需求,实施合理的豁免规则、推动分类监管、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也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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