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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保险在实践经营中问题不断,究其原因,在于立法上的空白。目前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贷款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的辨析,然,2009年《保险法》已明确将保证保险纳入保险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如何从立法层面对贷款保证保险做出具体安排以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才是当务之急,而立法上的安排又有赖于对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的归纳总结。文章通过案例引出贷款保证保险在发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尤其是贷款保证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不同处,现行保险法的规定若不适用,就制度上的重新安排进行合理性分析。由于特定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海峡两岸关于贷款保证保险的规定不甚相同,虽然两岸近年均对保险法做出过大幅修订,很多规定趋于一致,但是关于贷款保证保险的规制,大陆几乎是空白,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将保证保险置于责任保险之下。文章通过与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比较分析,以期为贷款保证保险立法安排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