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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言论自由的地位和价值日益突出,商业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保护这一观点已经成为共识。而商业诋毁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是通过商业言论的形式来呈现的。若对商业言论自由的保护过度,可能会放纵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商业诋毁规制过于严格,则会阻碍商业言论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平衡商业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规制之间的冲突,是一个亟待探究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筛选和整理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法院主要通过三要件或者四要件判定商业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方式,来调节商业诋毁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但是,本文认为构成要件的数量并不是解决冲突的核心,也不是各方法之间最本质的差别。各要件的适用以及认定才是平衡商业诋毁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的冲突的关键。对于各要件的适用与认定,目前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混淆了商业诋毁与侵犯法人名誉权、行为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和查证义务过高、对于主观要件是否为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之一以及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尚无统一的观点、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等。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做法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对竞争关系做广义理解的同时也不能完全放弃这一要件;对商业言论的真实性要求应该根据查证难度、言论目的、言论的影响力等作综合判定,对于误导性的判定关键则在于商业言论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主观认知偏差;应当将主观要件作为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之一,并且通过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或者结合整体表述、言论的普通意义以及评论的语境等因素去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商业诋毁所侵害的最核心的法益是商业竞争力与交易机会,应该以此作为认定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判定标准。此外,为了更好地平衡商业诋毁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因素的商业言论,在商业诋毁规制中也同样应该予以特殊的考量。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考察,本文认为用公共利益因素调节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过错层次的方式更符合我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