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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司法运用的效果直接关涉一国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质量。该制度在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也予以了明确规定,其司法运用情况是本文的研究主题,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讨论:第一部分对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现状进行了阐述。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外国法查明的责任承担存在着法官负责、当事人负责以及法官和当事人分担责任等三种情形。所运用的外国法查明方法主要包括由当事人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我国驻外国或者外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以及由已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法提供等等。其中,当事人提供这种方法在运用的时候,法院往往分别根据当事人各方对所查明的外国法内容有无异议而对外国法作进一步地认定。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司法实践中一律直接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第二部分对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法院不负外国法查明责任时却主动代替当事人去查明,或者法院应负外国法查明责任时却怠于履行自己的责任,因而存在法院对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认识不清的问题。此外,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时法院通常不进行督促和帮助,或者法院草率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明效力,法院未尽到合理的努力去查明外国法的具体内容即认定无法查明该外国法等,这些都表明我国法院在认定无法查明外国法时还不够谨慎和勤勉。第三部分对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立法层面上来看主要是因为相关立法中对外国法的性质属于事实还是法律未予明确界定、对外国法查明责任由法官负责还是当事人负责的分配还不够明确以及对外国法无法查明后一律代之以法院地法的规定过于绝对等。从司法实践层面上来看主要是因为目前外国法查明的方法运用地还不够充分,常用的外国法查明方法只有当事人提供和法律专家提供两种,同时由于各国法律的纷繁复杂使得法院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存在着实际困难,受利益倾向性的驱使,实践中存在着适用法院地法的偏好等。第四部分针对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为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来明确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在无法查明外国法后拓宽适用其它连接点而确定的法律、与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等;在司法实践上,应该更加有效地运用各种外国法的查明方法,特别是充分运用网络、国际条约等方法查明,同时法院与科研院所应开展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的合作,建立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以及明确一项要求法官付出合理的努力,在履行了主要的勤勉义务后才可以认定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司法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