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产业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支持和发展经济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一方面放宽了对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限制,一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重点对地方政府在债务融资的渠道、额度和自主权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与此同时,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地方政府迫切需要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进而实现稳定就业形势和保证财政收入等政策目标。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探索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渠道,积极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从而促进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但伴随而生的是地方政府面临的风险也加大。广西地方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征:总体呈现非均衡性快速增长态势,GDP和财政收入总量较高以及受国家战略影响较大的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明显好于其他地区,而未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其他地区的参与意向很强烈;地方政府大力引入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金融机构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出资方,地方政府出资比例较小,形成了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导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主要模式;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政府或其指定投资人是劣后级LP,金融机构为优先级LP,政府承担了主要的投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投向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等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的收益通常采用约定方式,保障优先级LP的收益权,实际是作为劣后级LP即政府承担了支付固定收益的责任;单一采用了股权回购的退出机制,实际是作为劣后级LP即政府也承担了股权回购的责任。广西地方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基金存续期限较短,而所投项目投资回报期较长,因此所投项目产生资金收益难以满足回购基金的要求,容易导致产生流动性风险;政府出资并主导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成为了政府实现政策性目标的一种工具,存在出资人与运营主体为一体的现象,经营管理风险加大;地方政府尚未出台或制定促进、规范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和制度环境缺失,投资环境不明朗加大了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采用了单一的退出渠道,且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面临不能退出或不能完全退出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明股实债”现象,违背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并有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进一步加剧地方政府债务居高不下的问题,加大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金融机构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最大出资方,但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基金的运作情况了解相对较少,如若产生基金风险,那么引发的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转移的可能性必定增加。国内外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的经验,对广西地方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防范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美国和欧洲都建立了完善的组织运作模式,其较大的法律和税收政策支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退出机制等都是成功的经验。日本合理把握金融机构在产业投资基金中的作用、发展成熟的二板市场、正确把握政府在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中的角色等经验也很值得我们学习。在国内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的经验借鉴上,可以借鉴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加强融资阶段的风险控制、加强投资过程的风险管理和加强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经验;也可以借鉴湖南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注重发展机构投资、开展多元化项目投资者等经验;还可以借鉴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完善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基金管理办法等经验。针对广西地方政府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面临的风险,结合国内外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的经验,广西地方政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风险防范:第一,合理设计融资方案,防范和规避流动性风险;第二,优化基金运作机制,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第三,完善法律环境和扶持政策建设,消除投资环境风险隐患;第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畅通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第五,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避免基金成为引发财政风险的“导火索”和“助推器”;第六,降低金融风险转化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