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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这不仅促进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增加了人们手中的财富。同时,随着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的暴露,尤其是近几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断涌现。与之相对应的是民间资本市场的快速膨胀。诚然,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吸收社会多余资金的重要手段,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不足问题也增加了人们的收入。然而,我国民间资本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民间资本市场发展不规范,这使得非法集资的诈骗行为越来越多,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使大量群众失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进而引发社会的剧烈动荡。所以,我国应在合理引导民间资本的同时对集资诈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我国现存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处理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对本案的定性与判决在理论界、实践界和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以浙江“吴英案”为视角,通过对案件的梳理把“吴英案”与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相结合,从案件和争议点中找到“吴英案”与集资诈骗犯罪的关系,同时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进行比较,剖析集资诈骗犯罪,了解我国集资诈骗犯罪背后的立法意义,进一步认识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对吴英的行为是否属于集资诈骗行为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介绍“吴英案”的概况;第二部分提出“吴英案”的法律争议;第三部分针对“吴英案”,主要介绍集资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其他类似犯罪的界限,并对“吴英案”进行定性;第四部分从“吴英案”的争议看到其背后的集资诈骗罪还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