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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权是指著作权法上属于邻接权范畴的、从事出版活动的出版者基于其出版传播活动的创造而应当享有的、原始的专有性权利。出版者权与专有出版权和出版者享有的其他权利都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出版者权属于邻接权,而专有出版者权则是作者出版权的移转,出版者享有的其他权利更是性质各异,均不能归纳为出版者权。通过对出版者和出版活动的历史发展沿革进行细致的研究可知,出版者在人类文化传播活动中起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人类文化传播最重要的贡献者和关键因素,而现代社会出版技术和多媒体的发展,更使得出版活动无处不在,因此出版者权的保护不仅十分必要,也迫在眉睫。在保护出版者权的历史上,最初的出版者特权是对出版者权最高强度的保护,而其后由于作者著作权的伸张,出版者权逐渐处于附属和次要的地位,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各国立法,均没有明确在邻接权中对出版者权做出界定,只有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首次在邻接权中明确规定了出版权,并给出了一定程度的界定。现代文明高速发展及出版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出版者在人类文化传播中的作用却越来越重要,目前各国立法对出版者权的认识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立法对出版者权的保护:只有细致研究出版者权的发展历程和趋势,明确的界定出版者权的概念和内涵,才能更好的保护出版者权。从出版者权的法理基础出发,出版者权存在一定的传播学基础和劳动激励理论基础,它是人类对信息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出版者传播劳动成果的体现。出版者权由于出版活动的性质成为一种邻接权,其基于传播而产生,其客体不要求具有独创性。出版者权以作者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却并不依赖于作者权利,是一种因为传播活动而产生的单独的权利。出版者权属于邻接权的一个重要部分,它的客体目前只有版式设计权。装帧设计一度被认为也是出版者权的内容,但从其概念和内涵可知装帧设计权并不具备出版者邻接权的性质和特征,最终被排除在出版者权之外。在数字出版技术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出版者的出版方式及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出版者和出版物已经逐渐扩大化和广泛化,出版行为和出版活动的内涵已经从传统的出版要素中脱离出来,这一切都对出版者和出版者权的内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着出版形式的不断多样化,在不久的将来,出版者权的内容也将会有实质性的突破,新的出版者权内容已经呼之欲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