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状立法及其证据效力研究——以民国江西高等法院土地确权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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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状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规定的获得土地产权的凭证。本文从土地所有权状的立法及其证据效力进行研究,探明其立法的动因及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我国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提供借鉴。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综述、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选题意义。学界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产权凭证的变化、制度的变化以及在司法案件中的作用上,本文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土地所有权状制度的立法和证据效力上进行研究。
  第二部分,土地所有权状的立法情况及其立法动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规定了统一的土地产权凭证为土地所有权状,土地所有权状制度至此确立。然而就江西颁发的土地产权凭证具体实施规则来看,新颁发的土地产权凭证并不统一。新土地产权凭证取得有着严格的条件,旧土地产权凭证是新土地产权凭证取得的依据,可以说旧土地产权凭证是新土地产权凭证取得的权源所在。
  第三部分,土地所有权状证据效力的实证研究。这一部分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江西高等法院土地确权案件为基础,在对案件分类的基础上探究了土地所有权状的证据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土地所有权状具有证据效力,对旧土地产权凭证的证据效力也予以承认。然而土地所有权状的证据效力并不绝对,主要是受土地所有权状取得权源不正或空洞无凭的影响。伪造证据和蒙混登记是土地所有权状取得权源不正或空洞无凭的具体表现,这种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司法秩序。
  第四部分,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状制度的反思。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状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多有阻力,民众不愿意登记,推行难度大,且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与土地所有权状制度也不契合。此外,土地所有权状的立法实质上是为少数人的利益,颁发土地所有权状也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可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土地所有权状的立法并没有立足实际,立法目的并非为民,这使得土地所有权状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吸取教训,立法要立足实际,以人民利益为先。
  第五部分,结语。以史为鉴,并观照现实,本文认为当下土地登记确权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应当加大普法宣传;二是要解决好新旧土地证的承接问题;三是应制定统一的相关土地确权登记配套的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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