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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特别规定了个人劳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就其规定并结合日常实际,在个人劳务侵权这种特殊的侵权类型中存在两种侵权情形,一者是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一者是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自身损害。此外,该条规定对两种情形下接受劳务者的责任承担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立基于此,本文将对个人劳务侵权范围内两种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责任方式分别展开论述。研究个人劳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何为个人劳务,即个人劳务所指向的实际范围是什么,并且如何准确厘定其界限。就个人劳务,本文首先梳理了我国的劳务关系,并以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出个人劳务的实际范围即是自然人雇佣,即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雇佣;接下来论证的是雇佣的法律性质,通过对雇佣法律性质的归纳分析并兼与有类似性质的承揽、委托等比较辨析,再结合个人劳务独有的特殊因素,进而得出个人劳务的法律性质,从而为疑难状况下个人劳务的判断认定提供了可资参照的理论依据。个人劳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个人劳务中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与个人劳务中提供劳务者自身损害的民事责任,两种责任可以说是雇主责任在个人劳务领域的具体化体现,前者体现的是接受劳务者的替代责任,后者体现的是接受劳务者“工伤事故”责任。按照第35条规定,前种情形下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的模式无过错责任,后种情形下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的模式是过错责任。对于个人劳务中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学者一般称为个人劳务责任,本文认为其归责原则在接受劳务者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的基础上,确认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双方成立连带责任,具体而言这种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另外,在提供劳务者对致人损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赋予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适当程度的追偿权。对于个人劳务中提供劳务者自身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所造成的自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在一定情形下兼采公平责任或者衡平责任以填补提供劳务者的损害,从而很好的平衡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