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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经济、职务犯罪,而在现有的刑罚框架下很难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打击、预防,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的资格刑体系不完善。资格刑作为与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相并列的主要刑种之一,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在立法上,刑种单一,规定很不具体,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至今仍少有专著出版,研究不够深入,甚至不少有关资格刑基础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对我国资格刑进行反思,并深入探讨研究,具有较大的实践与理论意义。本文意在从资格刑理论出发,通过对国外资格刑立法及理论比较研究,进一步考量我国资格刑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剖析我国当前资格刑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以一己之见,以便抛砖引玉,引起对资格刑更多的关注。本文拟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资格刑的基本内涵。本部分论述了资格刑的概念、性质、存废及资格刑的复权。关于资格刑的概念,在我国有一定的争议,资格刑应当是一种剥夺犯罪人一定资格和身份的刑罚。资格刑是刑罚体系中重要的刑种,相区别于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具有独特性。关于资格刑,在刑法理论上对其存废利弊存在广泛争议。资格刑有其弊端的一面,但其弊端能有效避免,资格刑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预防犯罪方面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鉴于资格刑的一些弊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资格刑复权的制度,即被宣告资格刑的犯罪人,在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提前恢复其被剥夺之资格或身份的一种制度。第二部分,资格刑的价值。本部分探讨的是资格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所具有的价值。资格刑作为刑罚方法,首先应当探讨其刑罚之目的。在刑罚理论上,关于刑罚目的有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之争。而这两种观点皆有偏颇,应折衷来看,折衷主义融合正义观念与目的思想于一体,比较全面地体现了刑罚的目的。资格刑一方面要体现刑罚的惩罚性,以彰显正义;另一方面,对犯罪人资格和身份的限制与剥夺,更好地预防犯罪。资格刑是刑罚体系中的轻刑,体现了刑罚的谦抑价值,适用资格刑更具刑罚的经济性、节俭性,同时也符合刑罚的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第三部分,我国资格刑的现状与反思。本部分着眼于我国资格刑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资格刑的现状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反思了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的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剥夺军衔,立法很不完善,刑种单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提法也不够科学,遗留了阶级斗争的痕迹,作为刑罚的功能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在适用方式上采取概括剥夺的方式,不利于刑罚的个别化,也不利于改造和预防犯罪。在目前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死刑、有期徒刑的位置过高,占据主导地位,而资格刑等轻刑位置过低,导致我国刑罚体系的不协调。第四部分,我国资格刑体系的构建。本部分对重塑我国资格刑体系提出了笔者的看法。对现有的资格刑需要好好改造,去政治化,取消“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重建“剥夺担任公务员的权利”的资格刑。增加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营业的权利的资格刑,增加单位资格刑。进一步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确立资格刑立法的指导思想。此外,要完善资格刑的适用机制,增加复权的制度,增加资格刑的减刑制度,以便更好地激励犯罪分子努力改造,重新做人。通过改造我国现有的资格刑,完善资格刑的刑种,增加资格刑的适用、激励机制,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科学的资格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