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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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法条的核心价值在于将习惯从之前部门法林林总总的规定集中上升为民法典总则编中,成为一般性法源,是《民法典》开放性的体现。对于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与文化积淀的中国来说,意义非凡。民俗习惯包含有民俗和习惯两者所有的内容。因其产生自民间,源于社会成员之间习性的积累,为一定区域内的人们所自觉遵守,因此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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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法条的核心价值在于将习惯从之前部门法林林总总的规定集中上升为民法典总则编中,成为一般性法源,是《民法典》开放性的体现。对于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与文化积淀的中国来说,意义非凡。民俗习惯包含有民俗和习惯两者所有的内容。因其产生自民间,源于社会成员之间习性的积累,为一定区域内的人们所自觉遵守,因此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法官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前提下,适用民俗习惯妥善解决纠纷,不仅能克服现行法律的局限,而且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与民族传统的弘扬,有助于使案件审理的结果为人们所接受,达到“情、理、法”的统一。但是民俗习惯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仍存有一定的问题,例如:民俗习惯的证明标准与证明方式不明确,造成法官针对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结构上产生混乱;法官在民俗习惯的认定方式方法上仍不标准,造成部分法官针对民俗习惯产生误用等。本文以上述问题为基点,针对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方式方法进行分析论证,并针对产生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本文第一章通过对民俗习惯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关法源地位等方面集中进行梳理,明确民俗习惯的基本内涵,为接下来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之论证做好前提铺垫。通过梳理,得出民俗习惯乃产生于民间,具有一定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传承性、稳定性、地域性等特征。第二章针对民俗习惯司法适用必要性与识别问题进行理论分析。通过论证,使之在整体上就民俗习惯进行司法适用的价值及效力形成一定的认知,列明民俗习惯的识别前提有规范识别与合法识别,为民俗习惯进入司法适用的前提进行预设。第三章继之前的民俗习惯理论阐述的基础之上,从适用类型与适用方法两方面从实证角度进行分析,明确了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的现状与使用方法。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之具体方式,具体针对民俗习惯适用方法大致可列举为以下几种:作为漏洞填补而存在的类推适用与当然推理适用、利益考量适用、法律阐明适用。第四章针对我国在民俗习惯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包括规范习俗司法适用的基本程序、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提高法官民俗习惯适用的积极性等,为民俗习惯司法适用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文章的核心在于三点:能够适用于司法活动的民俗习惯应当具备规范属性,即具有违反该民俗习惯所应当承担的后果;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前提是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俗习惯司法适用应当具备一定的程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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