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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自产生以来发展迅速,已成为各国多种市场不可或缺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是信托,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代理风险"问题,利益冲突是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由于利益的不一致所产生的冲突.由于现代证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市场,基金利益冲突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该文从信托法和经济法的角度对基金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比较分析,将对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分为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规制两类,利益冲突的内部制衡机制包括基金托管人的监督、独立董事制度、基金投资的内部控制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方式,利益冲突外部规制包括法律禁止、行政规制、强制信息披露和司法救济等方式,各方式都有其优点和缺陷,采取混合机制可以对基金利益冲突进行有效规制.该文还对基金利益冲突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利益冲突交易、基金管理费用利益冲突和个人交易利益冲突)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对完善中国基金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