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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物品与人们的生活已经密不可分。同时,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给网络用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保护网络环境和公民的虚拟财产,将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已经势在必行。虚拟财产要走上刑法保护之路,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从财产的属性上来说,虚拟财产具有与传统财产相似的客观有用、稀缺、可控等性质。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形式的财产在财产理论上是完全合理的。特别是在网络游戏产业繁荣的今天,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在互联网上大肆进行盗窃、诈骗等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对人们的财产、社会治安以及整个游戏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面对层出不穷的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我国司法机关的处理体现了事物从无到有,曲折发展的一般规律。早期的司法机关由于缺乏相关理论和相应实践的指导,对于这一类案件一般不予介入。随着类似案件的增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虚拟财产的问题都存在巨大争议,各地法院开始进行探索,并根据法律尝试性的作出了各种不同的判决。虽然有的判决结果在今天看来并不合理,但是作为规则确立前的摸索,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累积,虚拟财产案件的处理已经开始有了初步的统一。了解我国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发展情况之后,不妨着眼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方的保护模式,尤其是游戏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归纳,包括专门立法保护、以计算机相关犯罪规制以及将虚拟财产作为无形财产进行保护。对于我国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切不可照搬其他模式,而应在考虑现行法律和我国国情的前提下进行选择性借鉴。接下来笔者对民刑比较视野下的虚拟财产保护进行了分析。民法视野下的虚拟财产保护包括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刑法视野下的虚拟财产保护主要是从著作权、计算机信息系统、无形财产几个方面进行保护。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刑法实务界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态度越来越明确。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法官通过对法律的运用进行判决,不可避免的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可以采用立法解释的方法,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归入“其他财产”的范围,确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最高司法机关在立法解释的指导下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进行具体的指导。在我国,虚拟财产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两个难题,数额认定和证据问题。对于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可以参考网络供应商的官方定价和网络市场交易价格予以确定。在取证方面需要网络实名注册规则的帮助,实现了实名制以后根据有关证据规则解释,网络用户无法取证时,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