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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现代社会常见多发的犯罪。97刑法颁布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呈高发的趋势。97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有不适应打击交通肇事罪的情形。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若干规定,但《解释》的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等问题上仍存在诸多争议。此外,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激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群众呼唤用严刑峻罚来惩治这类高发犯罪。实践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在定罪与量刑方面也陷入了困境。探寻这类犯罪产生的原因除了交通行政执法及管理不力外,也与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立法设置简单、不合理有关。本文即围绕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性质、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以及交通肇事刑罚的合理配置、以及如何更合理的构建交通肇事罪等问题展开。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问题研究。本部分笔者主要探讨“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及情节性质等相关问题。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将“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规定在刑法中,在刑事司法适用时有着诸多不能解释通的问题。第二部分:《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由于我国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对这类行为规定为共犯无论怎样解释都是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笔者认为,通过立法的途径将交通肇事逃逸独立化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第三部分: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问题。本部分通过对孙伟铭醉酒案与胡斌超速驾驶案的对比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存在主观罪过的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对判断过失犯罪的标准究竟是以行为人对行为的心理态度还是结果的心理态度为准存在不同的争论。笔者通过参考行为无(负)价值与结果无(负)价值理论以及过失危险犯理论,提出将危险驾驶行为归为一类罪统一纳入交通肇事罪中来规制。第四部分:交通肇事罪的刑罚适用问题。本部分针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适用刑罚不均衡的现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影响,提出解决此问题的对策。第五部分:完善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构想。本部分笔者提出了将交通肇事逃逸独立定罪、增设交通交通肇事危险的及适当调整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立法构想,通过解释说明阐释该构想的立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