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我国融资体量呈逐年增加态势,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实体经济融资发展速度,维持我国经济持续走高发展状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构建于权利质权的基础之上,针对应收账款的理论基础、公示原则以及效力范围和权利实现途径都借鉴了国外的发展经验。英国充分发挥了判例法优势,利用应收账款是现在已有或未来收取的金钱债权的特点,与浮动抵押制度衔接,得以释放应收账款的市场活力。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对担保物权创新划分规则,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现代化的统一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应收账款准用普通债权质押制度,适用普通债权的设定方式、公示规则以及实现,弥补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缺陷,域外经验为我国架构应收账款质押体系提供了有效思路。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作为新兴融资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立法层面上,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均修改了应收账款的法律概念,却回避了基建项目收费权等问题。应收账款质押法律规范还缺少体系化、细致化规定,我国目前针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采取准用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基于应收账款的特殊性和现实融资的复杂性,需针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层级过低也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在设定和实现手续繁重,登记机构复杂,不利于应收账款质押制度长效机制的发展。在实现方式上,也没有针对应收账款制定特别实现规则,与债权让与之间的制度鸿沟以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亟待解决。最后,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监管和风险管控也不尽如人意。为弥补我国立法不足和制度缺陷,应构建普通债权质押的一般规则,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内容,提高立法层级。改变现有的登记制度,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弥补与债权让与的制度鸿沟,融合担保制度,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政府的行政监管职能,降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