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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中的被告人往往是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弱者,他们在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采取极端的方式——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来达到实现自己合法的债权。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明确,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个案定性的不确定性。本文由一起关于索债型非法拘禁案即“罗红花等人非法拘禁案”为例,结合案件办理过程中各方观点和争议焦点,通过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罪质要件的研究,探讨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罪与非罪的相关争议和司法实践认定中出现的难题,从而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罪与非罪进行了一个相对完整清晰的解读。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案情和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及相关问题;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案例中存在的焦点问题,首先简要介绍了国内外立法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相关理论与不同法律定性,后分别从限制人身自由能否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对拘禁时间有无要求、“自力救济”的合理界定、“当晚留宿”的行为是否构成被害人承诺以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拘禁犯罪中的适用,即本案“殴打情节”是否从重处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最终得出了本案罗红花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或在构罪情形下对本案“殴打情节”不应进行从重处罚的最终结论。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思考和建议。笔者从更利于统一司法实践的角度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立法方面提了一点本人的见解,同时对设定自助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做了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