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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今日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环境污染与资源的破坏的情况愈加严重,使得其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并且日渐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关键性因素。因此,这几年来环境侵权领域对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归责问题以及实践中怎样解决环境侵权污染的研究一直都很热忱,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研究,使得环境问题得以解决,达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2009年12月16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是我国立法上的又一大进步,其中该法第八章规定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以单独专章的形式详细规定环境侵权责任。这为以后解决环境污染侵权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也使得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得以顺利进行。2015年6月份在我国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对有关环境污染责任承担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放在了第一条的位置,可见对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问题的重视以及想要解决好问题的明确态度。本文就是从《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归责问题以及免责事由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我国以及国外一些国家环境污染侵权立法的了解,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污染责任中对归责原则方面的规定,并对法条内容进行解读,将我国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同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不仅可以丰富我国这方面的规定,同时也可以对我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学习他们先进的、科学的立法模式。在《环境侵权解释》中仅短短的第一条文,就足以看出其所蕴含的精华,不仅借鉴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的规定,也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优秀合理的制度与原则。比如《环境侵权解释》中的第一条就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违法性”不再是其构成要件,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污”也不再是免责事由,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解决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具有普遍的效力的。但是该《环境侵权解释》还是有些欠缺的,对于免责事由该司法解释却没有提出,只是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这是不完善的,需要明确指出环境污染侵权特有的免责事由,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不仅适用于普通环境民事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问题的分析将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尤其要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进行严格的规定,不能使一些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主体以免责事由为保护伞进而免受惩罚,当然在确定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归责的时候要确定严格的责任归责原则,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不要存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规定最严苛的责任归责原则,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环境。而且可以建立一些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使得在出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时,能够及时妥善的处理,并且能够使受害人得到相应的救济。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环境污染侵权的具体类型,包括水污染侵权、大气污染侵权以及固体废物污染侵权等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的是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归责原则问题,包括我国理论界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有关争议、国外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立法规定、我国对环境污染侵权的一些规定以及“严格责任”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制度中的重要性;第三部分主要内容为“严格责任”与公平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主要讨论我国适用的严格责任与英美国家规定的严格责任是有所区别的,并且在“严格责任”存在的基础上,公平原则可以作为补偿性原则与之形成二元归责体系,能够更好的预防污染,保护环境;第四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的免责事由,包括目前法律中对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界定,影响环境侵权认定的因素和笔者认为环境污染侵权应该规定的免责事由,当然包括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