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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程序是连接公诉程序和最终审判程序二者之间的桥梁,牵动着公诉程序的进程,影响着法官对审判模式的选择,进而关系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庭前会议程序仅仅只是简单的规定,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也与国际上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的司法理念背道而驰。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庭前会议程序的要求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来说具有质的飞跃:它汲取了西方先进庭前会议制度的思想同时结合国内司法实践的经验,体现了公正,高效的原则。在党中央及国务院“依法治国”思想以及建立健全法治社会的号召下,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对于保证庭审的高效运行,对于整个司法改革的进程,乃至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环节是刑事庭前会议程序中重要的环节之一。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对这一环节的要求首先确保关键证人的范围,其次确保关键证人能够出庭作证,最后还要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保障。这一关键环节的意义在于面对当今证人普遍不愿意当庭作证的情况下,让其参加庭前会议程序的作证环节,使质证程序顺利进行,最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树立司法的权威以及公信力。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的182条第2款规定:庭审法官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及其他庭审相关事项,在庭审以前招集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等,征求各方意见。最高法《解释》183条中也提到一旦出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最高法《解释》184条中同样规定了刑事庭前会议程序中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对于刑事庭前会议来说就如引擎至于豪华跑车的作用,使的会议的功能更加完善,从而为庭审的公正和高效奠定基础,也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此基础上,本文主要研究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然后以法学理论为导向,以案情为切入点,提出完善刑事庭前会议的建议.能够有利于司法实践和我国刑事审前会议的理论研究。据此,本篇论文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主要从胡某某非法持枪案、马某某、邹某盗窃案、温某某抢劫案、曹某某危险驾驶案、陈某贩卖毒品毒案入手,在简要介绍案情、庭前会议及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分析这五类案例中刑事庭前会议的做法并提炼出这五类案件涉及到刑事庭前会议的共同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笔者将首先介绍庭前会议的概念、庭前会议的理论基础,然后从刑事立法上阐述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并以上述五个经典案例入手,力求从法理的角度对庭前会议程序的争议点进行深度分析。第三部分笔者主要针对上述案例所反映的庭前会议在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如刑事庭前会议中关键证人出庭环节不完善、刑事庭前会议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健全、刑事庭前会议程序中公诉机关定位模糊,列出了几点庭前会议程序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