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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从1987年英国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案确立一人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开始,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其中就包括中国和日本。中国2005年通过对公司法修改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日本1938年则通过删除发起人(股东)的最低人数的方式间接承认了一人公司的设立。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中,中国和日本可以说得上是两个极端,日本对一人公司几乎没有任何限制,是对一人公司的彻底解禁,而中国对一人公司,不管是发起人还是最低资本金,都呈现出非常保守的状态。不管是彻底解禁的日本一人公司还是相对保守的中国一人公司,都存在着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失衡的现象。由于一人公司其固有的缺乏社团性的特征,传统公司治理结构失去了应有的作用,都易导致其唯一股东在有限责任制和公司独立人格的掩护之下滥用其权利,从而大大增加了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为此,本文围绕一人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这一核心问题,从中日两国一人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和清算分别进行比较。通过分析两国的不同,探讨出能更加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更有利于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正文分三章进行论述:导论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一是研究问题的意义;二是有关中日两国一人公司以及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文献综述;三是研究方法。通过导论部分的介绍与分析,笔者认为中日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比较这个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它既有理论研究价值,又有实践意义。文献综述反映出目前国内以及国外学者对一人公司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特殊性上,对债权人保护的问题未深入研究,对中日两国一人公司对债权人保护这一方面的研究更是极少涉及。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中日一人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比较。首先,从股东方面对两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提出放宽我国的一人公司自然人投资主体的建议。其次,从章程方面对两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提出确立我国一人公司章程的公证与公开制度。再次,从最低资本制度方面对两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提出适当降低我国一人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最后,从登记制度方面对两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提出构建我国一人公司登记中的不实登记效力制度。第二章主要对中日一人公司运营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比较。首先,从治理结构方面对两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提出改善我国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具体建议。接着,从财务监督制度方面对两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提出建立更加严格的审计和财务会计制度。最后,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方面对两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提出逐步建立判例的指引制度。第三章主要对中日一人公司解散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比较。首先,从公司解散制度方面对两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提出扩大我国一人公司解散时的请求主动权的主体。其次,从公司清算制度方面对两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提出建立我国一人公司的职业清算人制度。最后为结论,该部分系将前述诸问题作一总结性说明,同时阐述自已之见解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