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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从根本上讲,"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必须增强全民的宪法认同感,实现"纸面宪法"向"活的宪法"或宪政的转变,而宪法权威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又仰仗于宪法实施监督体制的建立与健全.其中,宪法诉讼是宪法监督多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一端.西方宪政发达史表明:在宪法监督体系中真正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宪法守护人"历史地选择了司法机关或司法化了的专门宪法机关,这一实践理性所昭示的一般规律极具借鉴意义.在一个"后发外向型"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法治建设,既要深入地研究和清醒地认识到本国的具体语境,又要不失时机地借鉴外国先进的宪政文明,只有坚持了一般宪政规律与中国具体国情的创造性结合,才能减少或避免"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基于此,文章以"具体的个人"为对象,因循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与理路,在对各国纷繁复杂的宪政运行史进行必要考察的前提下,总结出了各国宪法诉讼的四种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抽象集中型,以美国为代表的附随分散型,以葡萄牙为代表的并行混合型以及以奥地利为代表的并行集中型.试图在"桔逾淮则为枳"的困惑之余,揭示出"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理论只是"傍晚才起飞的猫头鹰"的道理及其对有中国特色宪法诉讼制度酝酿和建构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