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十一五”计划年末的临近和“十二五”规划建议的公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了一个极为关键的时期,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贫富差距等问题变得极为敏感,这使得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部分-----慈善事业理所当然的成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交流的加强,我国的慈善事业在近几年来也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特别是是在汶川地震、舟区泥石流等自然灾难发生之后,我国的慈善事业在灾后救援和重建工作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发挥作用的同时,我国的慈善事业的种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慈善炒作”、“慈善索捐”、“诈捐门”等现象不断的出现,这使得我国慈善立法的呼声愈加强烈。本文拟通过对慈善立法从理论现象到问题本质的深入剖析,并借鉴域外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构建出适合我国的慈善法律制度。慈善立法的基本理论的定性是进行我国慈善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开篇便是对慈善相关法学基础理论进行概述。从慈善相关概念及特征入手,对慈善、慈善事业、慈善组织以及慈善活动的范围等进行法律定性,概述了其法理基础,并对慈善立法的现实必要性与基本功能、慈善立法的价值选择与基本原则进行详细论述。这一部分对慈善立法进行了定义,弥补以往关于慈善立法理论理解上的偏差,并明确了慈善立法的必要性。本文又继而介绍了域外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慈善立法。本文在此部分分别对美、英、德、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慈善立法做了介绍和分析,探求域外国家和地区慈善立法的精华,目的在于为我国的慈善法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在第三部分本文又针对我国现在的慈善法律现状做了研究。此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现行的慈善事业的法制环境,描述了我国目前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障碍,即法律体系的缺失,没有系统的法律对慈善主体、政府在慈善中的定位以及慈善激励制度做很好的规范,致使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频繁出现漏洞。本文对这些问题的描述论证了慈善立法的必要性,找出了我国慈善立法的问题症结所在,使我国慈善立法有的放矢。最后本文重点论述了我国慈善法律制度的构建,这是本文写作目的的归属。这一部分针对我国慈善立法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慈善立法的经验,对慈善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首先要通过法律明确慈善法律主体,慈善主体应该分为四种:捐助者、慈善志愿者、慈善受助者和慈善组织;同时要取消慈善组织登记注册时的挂靠制度;其次要通过立法来使慈善组织有一个良好的组织运作机制。通过慈善法在慈善组织内部进行重新的分工,行政组织外建立一个慈善组织协会,在慈善组织内部还要根据它活动的主要职能进行合理的部门分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第三是通过慈善立法规范慈善事业募捐制度。慈善法应当对募捐主体、募捐方式、受益者都做不同的规范使募捐活动规制到法律范围内,第四是通过立法来建立和保障有效的慈善激励措施,最后是通过立法建立一个全方位无缝隙的慈善监管机制,慈善法要通过行政、税收、社会等方面对慈善事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