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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按照上市公司公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将总经理更换类型划分为强制性更换与非强制性更换。在剔除更换当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样本后,通过对总经理强制性更换的可能性进行的因素分析,以及检验更换前后的业绩变化,来检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本文将上市公司亏损情况及大股东性质作为控制变量,同时对大股东性质不同的上市公司分别进行了研究,以比较不同性质的大股东治理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影响。采用的方法包括更换前的logit多因素回归、对更换前后各个时间区间的经行业调整资产收益率所做的Wilcoxon符号秩检验以及对上市公司亏损情况所做的McNemar检验。
研究结果表明:首先,以国有大股东治理为主要治理形态的我国上市公司,并非如西方学术界所认为的那样,缺乏基于业绩因素的考核经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但总体上来讲,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效率不高;其次,第一大股东性质为国有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效率低于第一大股东性质为非国有的上市公司,但两者的内部控制机制效率均处于较低的水平;最后本文的研究结果还发现了与总经理更换相关的其他一些因素:例如总经理强制性更换的可能性与总经理任职年限显著负相关,表明资历这一因素在我国上市公司人事任免中的重要性;对于第一大股东为非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来讲,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对于总经理强制性更换具有显著影响。
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包括“国退民进”、发展经理人市场、完善控制权市场及加强债权人监督在公司控制机制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