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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的诉讼爆炸后,就成为了大众和学界都很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在会计职业最为发达,针对会计师的诉讼也最为突出的美国爆发了一系列财务虚假案,导致安然、世通等大公司破产,也导致安达信这样一个有着90多年历史的世界级会计师事务所退出审计市场。在我国,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也随着媒体对银广夏骗局的曝光而轰然倒下,这些都印证了英国《金融时报》的说法:“公司倒了,会计师就得跟着倒”。在这些案件中,一方是可能因为一场诉讼而破产倒闭的会计师事务所,而另一方则是因信赖有瑕疵的财务报告而损失惨重的广大投资人,到底孰是孰非?应当如何评价和界定会计师在这些案件中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学界显然无法也不应当保持沉默。 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自会计业作为独立的职业出现以后,不管在其后的任何时期,不管当时的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被赋予了一个怎样的定位,总有两种不同的声音在辩论着,一方是极力主张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加重,而另一方又极力主张会计师已经承受了不能承受之重,是时候给他们“减负”了。旷日持久的交锋不但使得法官作出的判决有朝令夕改之嫌,而且也让会计职业无所适从,更令社会公众困惑甚至强烈不满,在这种情形下,探究交锋双方矛盾出现的根源,选择更为合理的责任界定和分配方式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此外,这一研究也具有很紧迫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会计师职业也面临与他们的国外同行相类似的遭遇——诉讼爆炸,公众对公司财务数据失去信心,会计师职业陷入悲观绝望,甚至会计学界发出了“会计师,先天有罪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