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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是现代金融领域的一大创新,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创新产物促进了我国金融领域的发展,其一方面使得民间的资金有了更为高效的投资平台,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这有效的释放了民间资本。但是“异化”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使得整个行业面临极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存在诸多尚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无论是罪名方面还是司法制度方面都需要进行梳理。本文通过介绍P2P网络借贷的概况,统计出在法律裁判中的定罪量刑的数据,分析出刑事司法对于P2P网络借贷案件的判罚偏重而且没有做到区别对待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刑法规制是有必要的,但是并不意味着严刑峻法就有利于缓解当前乱象,行政法与刑法相衔接以及刑罚轻缓化才有利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P2P网络借贷的起源以及我国的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客观的总结了P2P网络借贷给我国带来的金融创新的好处及其未来发展趋势。通过收集整理P2P网络借贷的数据,凸显P2P网络借贷行业暴露出的问题。介绍“异化”的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危害,分析论证得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的结论。第二部分具体展开实证分析,将50篇裁判文书中所涉及的有关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的内容以数据的形式呈现。第一部分分析表格数据得出司法实务中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犯罪的类型以及犯罪行为模式的结论。第二部分进而统计分析P2P网络借贷案件的定罪量刑的尺度,同时将分析传统集资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尺度进行对比,得出结论,为后续第三部分刑法规制困境提供数据支持。第三部分重点介绍刑法规制困境,根据第二章的数据分析结论,本部分从四个方面分析刑法规制的困境。第一方面以刑法的“谦抑性”和“补充性”两大原则为基础,通过数据反映的入罪门槛过低,无罪和重罪转轻罪概率极低等层面论述刑法介入的过度。第二方面定罪标准僵化。从研究样本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务以“数额+对象”的模式来定罪量刑,思维模式僵化,不能仅根据简单的“数额+对象”来判定,更应该考虑是否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定罪才合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犯罪客体的不明确和作为区分两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实务操作中不好把握。司法解释列举的七项条文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总体实用性不强,判定标准存在差异。第三方面量刑标准不合理,主要体现在量刑背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P2P网络借贷案件的量刑明显重于传统集资类案件,司法实务的判罚畸重。第四方面刑罚适用种类单一。资格刑适用概率极低,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少,刑罚处罚的效果不明显。第四部分针对上述四个规制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的建议。首先,刑法应当恪守“谦抑性”和“补充性”,只有当穷尽其他部门法的监管手段,刑法才介入。其次,通过明确犯罪客体的范围,限缩刑法的打击面,此外确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考量的要素,不仅是“数额+对象”,而且还有许多其他因素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次,从量刑方面的完善建议可以考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刑罚的轻缓化有利于控制犯罪。此外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应当建立一套退赔机制。不仅能有效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而且有利于达到促进社会稳定的目标。最后,从刑事制裁多元化入手,建议从立法角度加入更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有利于控制犯罪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