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在汽车生产领域,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的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热点。但自动驾驶汽车在呈现给人们未来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对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重视。目前已经合法上路的低级别自动驾驶车辆、正在研发的路测车辆以及未来即将普及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成了眼下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第一部分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一般概念并从一般汽车与自动驾驶交通事故的责任差异的角度分析了此种损害赔偿责任的兼具惩罚性与非惩罚性,主体更加多元,赔偿数额更高的特征。第二部分,提出了处理此类事故的核心性问题之一,主体认定问题。通过案例引出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可能存在的生产研发者、销售者、驾驶员、车主、公共道路管理者几类责任主体,并从不同角度多层次的界定了责任承担主体。第三部分是将普通机动车单方过错;普通车辆与自动车辆双方过错;试驾试乘事故;销售商夸大宣传;自动驾驶汽车租赁商和公共道路管理者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列入了过错责任原则范畴。而自动驾驶汽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碰撞和产品缺陷引发事故列为了无过错责任。并以案例作为带入,对确定自动驾驶汽车损害赔偿责任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财产损害以填平原则为主,并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了设立车内人员交强险的建议。在损害赔偿制度保障上提出了扩大强制保险范围和数额的建议。在免责事由上从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致害,意外事件三方面分析了免责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是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借鉴了英国、德国相关规定,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如何赔偿,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提出了建议,是普通汽车与自动驾驶车辆损害赔偿责任不同的重要体现。以上几部分的分析和讨论旨在提出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如何归责,由谁来承担,怎样承担,担责依据等问题的解决思路。结合自动驾驶汽车近几年发展历程中的事故实例和专家学者对案例的观点,从该类汽车与普通机动车相比责任主体不同出发,进而对不同责任主体适用过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形进行了讨论,推敲具有一般适用性的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归责理论体系,阐述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来自自动驾驶对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同时对侵权行为人适用免责条款的情形也进行了论述。在分析过程中也结合参考了西方国家的相关案例及法律法规,以此为解决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提供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