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规制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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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对自然环境和资源进行破坏从而导致环境重大污染、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刑法主要的保护对象是人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环境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行为人的破坏行为直接作用于生态环境从而使人类的健康和财产受到波及,因而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保护法益应为环境法益和人的权益。我国在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上对环境法益还不够重视,可以在部分犯罪中增加危险犯的规定从而提前刑法的介入时机。在责任推定原则上可以引进英美法系国家严格责任原则从而实现对环境犯罪的震慑和打击。我国环境犯罪的认定往往需要依附于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导致刑事立法缺乏独立性,可以使一部分较为严重的犯罪脱离与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联。在刑事责任方面,应该提高部分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充分运用罚金刑并引入行为人修复责任以构建完善的刑罚体系。环境犯罪是一类犯罪,我国刑法对环境要素的保护还有待完善,部分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刑法应针对其主观心理态度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另外,环境要素中的草原、湿地等也应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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