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以禁止转让和除名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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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公司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论处理非诉讼还是诉讼事务,都会遇到股权转让问题。如何为客户拟订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如何在争议焦点涉及“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效力问题的诉讼中取得优势地位,这往往让人心怀忐忑。禁止转让和除名,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是限制强度最大的两种形态。江苏法院相关判决,有的肯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有的认定限制条款无效。《公司法》具体规定的模糊、审判实践不同认定、理论界的见仁见智,“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效力问题变得莫衷一致。有限公司章程“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在现实中遭遇不同的司法对待,表面来看是源自股权转让自由原则与章程自治原则的冲突,其实质则是立法理念、商事审判理念与现实商事主体愿求之间的矛盾,即管制和自治之间的矛盾。新《公司法》降低管制程度,允许股东间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立法层面对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限制和突破,这一创新之“因”,绝不应在现实中结出股权转让章程限制而不能的守旧之“果”。本文通过禁止转让和除名视角下的实证分析,对典型案例、理论观点、国外法例进行分析、比较并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从而得出“在司法实务中,“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不应一概以突破了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为由被否定。对于一般性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只要章程予以规定,即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即使是限制强度最大的禁止转让和除名条款,也应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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