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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的产生是国际货物买卖发展的需要,商品检验随着国际货物买卖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商检条款是商检内容的体现形式,制订商检条款的目的就在于检验卖方是否履行了交货义务以及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检验结果证明由相应的检验机构出具,亦作为被违约方索赔的依据。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案例的分析,说明了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商检条款订立的重要性,阐释了具体商检条款在实践应用中的一些问题,重点分析了检验索赔条款中的检验权和复验权问题、检验时间和地点问题、检验标准和方法问题、检验证书和检验机构的问题。通过对具体商检条款内容的介绍,并结合我国商检的现状,对订立商检条款注意问题以及我国商检事业的发展进行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文中对于品质数量条款,通过案例说明了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应当熟悉国际惯例国际公约的规定,明确规定货物数量和品质要求,发生情况应予以及时通知。对于检验索赔条款,通过案例可以知道装运港检验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而非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装运港检验证明通常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凭证,买方有复验权,如果涉及到运输,可延至目的港后进行,买方接收货物之后,应当及时检验并将不符情况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由于中间贸易商的存在,复验通常在运往生产厂家才能进行,所以应当约定足够长的检验期限。双方当事人必须以明<WP=4>示的方式确定检验方法,在没有事先约定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国际通行的检验方法。买卖双方应当就检验和复验机构事先约定,否则应当确定双方均予以认可的复验机构。结合我国商检的现状,从微观的角度来说,要加强对进口国法律法规的了解,要充分了解现有的各种多边国际条约、双边贸易协定,并扩大自身的专业知识面。订立品质数量条款时应当约定明确、用语精确,对于品质要切合实际,综合考虑自身的技术力量,对于规格、数量/重量,要尽量参照国际标准或者同行业标准,对于包装要做到足以保护货物的安全。对于检验标准问题,要注意标准的时间性,尽可能选用较新年份版本,防止采用已过时的版本,要小心谨慎,认真核查标准的具体涵义。总体上来说,建议标准进口和出口合同不要使用同一检验条款,检验应由第三人进行,另外,尽可能把复验和异议索赔条款分开。从宏观的角度,针对我国商品检验的法规制订,要在理念上充分重视对国外技术法规的研究。在标准化体系建立方面,要完善我国的技术标准及相关体系。在技术上要不断增强检验机构的技术实力,必须要引进现代化科学技术,引进国际先进检测设备,强化科技检测观念,培养技术队伍,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商检人才。在管理上要促进商检部门的内部管理科学化,逐渐推进商检部门的市场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