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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是证据法上的重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实践中关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仍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一完善。强调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特别是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有利于保证诉讼公正与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 全文除引言分为四个部分,共计3万字: 第一部分是鉴定意见的概述,对鉴定意见进行了界定。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判断,鉴定意见应当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替代性等特征。对鉴定意见和专家证言、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分别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二部分是着重介绍了关于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容。为了约束鉴定人的鉴定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必须对提交到人民法院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但实践中普遍存在鉴定人不出庭参加质证、庭审质证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的建议,包括庭审前的交换程序等,特别是对鉴定人出庭作出详细的规则。 第三部分阐述了鉴定意见的认证制度。针对实践中法官认证鉴定意见存在的审查过于形式化、心证不公开等问题,对比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对鉴定意见的认证,并结合实际对我国鉴定意见的认证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鉴定意见的必要性、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部分主要强调鉴定意见质证与认证的不可分性,两者必须是连续的一体,质证是为法官的认证做准备,相应地法官的认证活动也必须要以质证的结果为前提和基础,不能将两者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