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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只用笼统的几个法条对公益信托监察人作出了规定。慈善信托对于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直到2016年我国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该法第五章对慈善信托作出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开始意识到慈善信托在慈善事业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也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又上了一个台阶。之所以对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进行研究,是因为现有法律对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立和退出、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地位等内容规定不明确,信托监察人不能发挥其对委托人良好的制约功能,当前对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的研究较为薄弱,亟需完善。鉴于此,本文结合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建议,从而希望发挥慈善信托人最大的功能效用,进而促进我国慈善信托及慈善事业的发展。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对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进行了一般阐释,主要对慈善信托和慈善信托监察人的内涵进行界定,明晰了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立方式、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地位,厘清《慈善法》与《信托法》的关系,将两部法律对于信托监察人的规定进行区别,对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关系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通过对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价值进行阐述,分析设置信托监察人的作用。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价值体现在: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帮助二者之间建立和谐关系。慈善信托因涉及公共利益,难以由不特定受益人主张权利,为了能有效监督信托事务的执行,在慈善信托中设置信托监察人有其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信托监察人监督权内容不明确;职权行使内容欠缺;信托监察人的监督权与其它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存在冲突等。信托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在移植到大陆法系的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而我国的慈善信托事业起步较晚,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未能很好地解决慈善信托监察人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信托监察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对策措施,包括健全慈善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体系;明确慈善信托监察人职权行使内容;提出多主体监督权冲突的解决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