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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理念的推行和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仲裁机构发展的同时,根据实践经验制定了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不同,仲裁规则也存有异同。实际仲裁往往存在一仲裁机构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情况。这对仲裁机构管辖权的确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仲裁规则的具体适用都有紧密联系。硕士论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理论概念,厘清仲裁规则和仲裁法、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的逻辑关系,并对仲裁规则的适用性特征作出简要分析。第二章,探讨仲裁规则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首先对两者逻辑关系作出阐述,并对仲裁协议中仅约定适用某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这一特殊情况用“最密切联系”作出法理分析。第三章,探讨仲裁规则与仲裁机构约定不一致时的适用问题,重点阐述UNCITRAL仲裁规则在国外仲裁机构的适用问题,以及仲裁规则在其他仲裁机构的适用问题,肯定“混合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第四章回归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适用,在中国进行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更愿意选择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作为裁定案件的仲裁规则,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何对上述仲裁规则进行适用,也是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要面对的问题。行文将结合实践案例对UNICITRAL规则、仲裁机构规则在我国仲裁机构的适用作出法律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