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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赔偿案件除外)。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和解,但事实上和解和调解一样也被封杀了。实践中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的默许甚至协调下达成“案外和解”,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律与现实发生了冲突。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与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理念、服务行政理念、以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诉讼理念相适应的一项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对于规范案外和解行为、实现诉讼经济、彻底化解行政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域外有成功实践,且符合我国传统的“和为贵”观念,具有现实可行性。我们应当努力建构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并尽快通过修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本文以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正当性以及如何建构该制度为主线,试图通过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相对系统、深入的分析,探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未来建构,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所助益。全文由导论、正文两大部分组成:导论部分通过对法律的梳理和实践的考量,引出对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思考。接着指出本文研究的目的、结构和方法。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诉讼和解的基础理论。本部分从行政诉讼和解的界定、性质及行政诉讼和解的法理基础展开论述。首先,将本文中的行政诉讼和解界定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为实现行政目的、终结诉讼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程序,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协商达成合意的双方法律行为。并分析了行政诉讼和解与诉讼外和解、调解的关系。接着,探讨了行政诉讼和解的性质,赞同其具有实体法和讼诉法上双重性质。最后对行政诉讼和解的法理基础进行论述,包括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服务行政理念以及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二部分: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方面主要从规范案外和解行为,实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诉讼经济方面进行论证。可行性则从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类似制度的借鉴,域外和解制度成功经验及我国传统“和为贵”观念方面进行论证。第三部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构框架。首先,探讨了行政诉讼和解的原则,包括自愿、合法、有限、公开、和解与判决相结合五个原则。其次,探讨行政诉讼和解的要件和效力。认为要件包括实体法上要件与程序法上要件,效力包括确定力、既判力、执行力。再次,探讨了行政诉讼和解的范围。认为和解是有限制的。第四,从和解启动、进行、终结三个阶段探讨了行政诉讼和解的程序。最后,探讨了行政诉讼和解瑕疵与救济。借鉴台湾地区的规定,当诉讼和解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时,以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继续审判的方式对其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