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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二手物品网络交易环节的复杂和多变,二手电子商务平台在不同交易阶段中展现出不同的功能,因而其法律定位也产生出复合性的特质,无法用现有法律框架内已经存在的概念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定位。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可以划分为两个环节:交易阶段和交易纠纷处理阶段。在二手物品网络交易阶段中存在两种合同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平台分别与卖家、买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看出平台并不参与商品的买卖活动,而是提供辅助交易进行的服务。加之平台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处于中立地位,这种提供服务的行为是纯粹的技术服务,不能介入交易的实质内容,因此二手电子商务平台在交易环节的法律地位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作为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二手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制定平台交易规则和搜集、管理用户信息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二手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固定和保存电子证据以及监管商品信息的义务。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若发生纠纷,就会产生争议解决的环节,在这个阶段二手电子商务平台内的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发挥作用,平台的地位有所变化。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缺陷,平台作为企业法人出于私人自我规制的要求,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制定配套的争议处理规则,并将该机制与规则写入服务协议,合同的约定使得平台有权对用户之间的交易纠纷做出裁决,因此在交易纠纷解决的阶段,平台具有了交易纠纷的准裁判者地位。作为交易纠纷的准裁判者具有制定纠纷处理规则和执行纠纷处理结果的权利;负有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和协助解决争议的义务。相比于司法途径解决二手物品网络交易纠纷,平台内的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具有费用低,效率高,执行力强的优势,但是平台作为交易纠纷的准裁判者的身份授权更多的是来自于合同的约定,法律约束力不强,平台制定的争议处理规则也会出现与法律存在冲突的不合法问题、制定程序不合理问题等。若要更好地发挥二手电子商务平台准裁判者的功能定位,可以引入商业化的第三方争议解决机构解决主体的合法性问题,与仲裁、互联网法院等司法途径相衔接解决争议处理规则合法性问题,进一步提高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利用大数据平台和人工智能技术多元化地解决交易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