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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刑法理论上使用“溯及力”这个词,都是仅对刑法法典适用,很少涉及刑法规范本身,其主体仅仅限于刑法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规范本身的溯及力也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律师等司法人员关注和研究的对象。不可否认,在近几年的司法实务中,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经常是被司法人员忽视或遗漏了。刑事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其生效前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司法现实指导意义。由于有不同的的理论依据,我国法学界、学术界对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有诸多争议。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是否应该具有溯及力?如果具有溯及力应该采取哪项原则?本文的目的就是对上述问题提出思考。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引入具体案例的方式引出我国当今刑事司法解释所表现出来的问题。第一个案例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刑事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会对案件的量刑情节产生很大影响。在第二个一起关于收购销售赃车的公诉案件的案例中,刑事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会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第三个对受贿金额的司法解释的案例中,刑事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直接影响案件的量刑。第四个关于在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中,滥用司法解释会损坏当事人的权力。第五个是关于挪用公款的案例,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同一行为,不同的机关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因此,运用不同的解释会对案件产生完全相左的结果,因此应该选择运用哪一级效力的解释?不同的级别的解释是否都有溯及力?第六个案例中,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已经超出了解释的范围,而开始造法了。这一类的司法解释是否能被适用?能否有溯及力?第七个案例中,刑事司法解释并不仅仅是对法条内容的解释了。从对各个案例中选择不同的溯及力原则对案件结果、定罪量刑的影响,使大家对选择刑事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的深思,也看到了我国当今刑事司法解释所带来的问题。第二部分则最先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作出定义。然后梳理了对我国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有两种观点——肯定说与否定说。接着分析了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学界对溯及力的几种理论,对每一种观点加上了自己的看法并研究了每种理论在运用中的利弊。第三部分笔者从不同的理论中,分析总结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对刑事司法解释应采取从旧兼从轻的解释,并以对刑事司法解释的性质和定义、价值标准的选择、和维护人权等为依据,支撑笔者选择的原则。本文创新点在于分析了在运用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的每一种理论时,对社会带来的影响。但是很遗憾的没有提出解决刑事司法溯及力的构建以及检察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与其作为监督机构因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