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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由我国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演变而来。自2000年,正式命名为企业年金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发展迅速,并具极大增长潜力。拒世界银行则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届时,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企业年金虽为补充养老保险,但完善年金制度,推动年金市场发展却是转变我国养老保障机制的重要方式。因此,企业年金的有效运作不仅事关每个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国家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的基本法律运作模式,可以说是年金市场的重中之重。 本文第一章在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概念、性质及其在国外产生、发展进行简要介绍之后,论证了我国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模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的第二章,通过对世界各国现存的年金运作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之后,提出我国在确定年金基金运作模式时,应进行优化选择,构建符合世界年金运作模式的发展趋势的,具有合理性、前瞻性的年金运作模式。通过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模式中,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以其独有的制度构造,能够与我国年金运作相融合,并对建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有较大促进作用,更重要的是与我国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所以,以信托方式构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模式,应是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首选。 第三章,笔者通过对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模式进行相关的法律审视,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模式以信托模式为基本构造,吸收了部分或全部外包形式,体现了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结合,是一个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的复合型的运作模式。随着我国与企业年金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