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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保险代理制度的产生为保险交易提供了便利,既节约了交易费用,又提高了保险市场交易的效率。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广泛采用代理制度,保险代理成为最为普遍的保险行为模式。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也大力推行保险代理制度,引入保险代理制度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保险业务在不同地方、不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保险代理引发的问题也日益增多,有些甚至影响保险企业的诚信形象和我国保险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了维护保险交易安全,保护相对人的利益,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首次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保险表见代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有利于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以及提高中国保险业的诚信水平。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对保险代理活动而言,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被代理人即保险人却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从民法的公平原则考虑,如何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又成为了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以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在论述理论的同时,结合保险实务引入案例分析,这为深入理解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内涵提供感性的引导和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