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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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传统机器人被视为法律关系中客体存在,但随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其展现出来的特征正逐渐超越客体能够涵盖的范围。特别是人工智能已经运用到具体领域,如无人驾驶技术、人工智能创作,其具有自主意识,能够独立做出决策,这种类人化特质所产生的“行为”对目前法律造成一定冲击,而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人工智能是否能够赋予法律主体地位、其法律主体地位的范围进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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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传统机器人被视为法律关系中客体存在,但随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其展现出来的特征正逐渐超越客体能够涵盖的范围。特别是人工智能已经运用到具体领域,如无人驾驶技术、人工智能创作,其具有自主意识,能够独立做出决策,这种类人化特质所产生的“行为”对目前法律造成一定冲击,而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人工智能是否能够赋予法律主体地位、其法律主体地位的范围进行论证。第一部分对人工智能以及法律主体进行综合概述。不同专家对人工智能的定义不同,但总体来说是将其设计为能像人类一样“思考”的系统。人工智能最基础特征为自主性和工具性,这两种相互矛盾的属性导致将人工智能具体运用到实际领域会产生许多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产品侵权、个人信息保护以及著作权归属。由于人工智能自主性行为超出了人类预设的算法框架,对目前权利、义务体系的法律逻辑造成一定混淆,因此,明确人工智能在法律关系中的定位尤为重要。起初,法律仅承认自然人为法律上的人,理由在于自然人具有理性和生理结构,但为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非自然人存在也逐渐被赋予法律主体地位,如企业、河流、神庙等,说明伴随社会的变化,法律主体的范围越广。第二部分涉及人工智能不同学说,主要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的论证理由在于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不以生理结构为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应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否定说的论证理由在于人工智能是作为实现人目的的“手段”,不具备人之理性,无论其自主能力多强,仍不能脱离工具属性,仍只能将其视为法律关系中客体存在。第三部分从人工智能自身特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认其特殊的法律主体地位。首先,人工智能已突破法律上客体受人类所控制的范围,否定其法律关系中客体存在;其次,通过对其他非自然人法律主体的立法经验,确认人工智能满足法律拟制的条件;再次,从历史考量、生理结构、社会现实角度对人工智能具备何种法律主体地位进行论证;最后,通过对人工智能实际应用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确认其“人格”范围。第四部分针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主要从政府监管介入、立法指导思想为核心、以及具体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设置三个方面进行规制。第一,政府监管具有阶段性、灵活性和及时性,能够在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有效地做出反应;第二,制定具体法律前,应当以立法指导思想为基础,结合人工智能的特征和社会实践需要进行规制;第三,应当以功能主义和人本主义为核心来赋予人工智能特殊的法律主体地位,而且这种赋予是一种递进式的模式,来应对智能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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